如康利华府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此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该企业如有上述违规行为请向房管所提供证据材料,房管所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如康利华府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符合预售条件后收取此费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范围,即“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